什么是“生物农药”?(解读中国生物农药管理法规特点) 分享
发布时间:2023-11-01 17:38:00 来源:转载 访问量:
生物农药是农药行业炙手可热的名词,因其天然的来源、独特的作用机制,使其具有对生态环境友好、靶标生物不易产生抗性的特性。随着国家对产业发展的绿色导向,传统化学农药过量使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、健康安全风险越来越不可接受。
2015年2月,农业农村部发布了《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》,明确了到2020年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,并提出要“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,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 ” 。
2017年6月,农业农村部发布了《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农农发〔2017〕4号),意见指出要“积极发展生物农药”、“支持生物农药登记”,生物农药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。
在谈中国生物农药管理法规特点之前,先说说什么是“生物农药”?
我国农药管理法规其实并未对“生物农药”的概念进行定义,但“生物农药”的字样仍不时出现在官方文件中。一般认为,我国的生物农药范围可参考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(农业部2569号公告)的相关定义,以下就直接称作“生物农药”,主要包括以下3类:
1、生物化学农药: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,一是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,而只有调节生长、干扰交配和引诱等特殊作用,二是天然化合物(允许人工合成,但结构应与天然化合物相同)。此类成分有14-羟基芸苔素甾醇、冠菌素、氨基寡糖素、香菇多糖、几丁聚糖等。
2、植物源农药:是指有效成分直接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,此类农药成分主要有苦参碱、藜芦碱、除虫菊素、香芹酚、小檗碱、大蒜素、蛇床子素等。
3、微生物农药:是指以细菌、真菌、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的农药,如苏云金杆菌(Bt)、白僵菌、绿僵菌、木霉菌、核型多角体病毒等。
植物源生物农药:苦参碱
除以上3种以外,还有2类特殊的类别,常常被混淆在“生物农药”之列。
一是天敌生物,如赤眼蜂、捕食螨等,此类生物在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(农业部2569号公告)以前的规定中,被作为“农药”成分,但现已移除需要登记的农药成分之外,可称作“生物防治”。
二是发酵生产的农用抗生素类,如阿维菌素、多杀霉素、嘧啶核苷类抗菌素、宁南霉素等成分,在登记管理法规中,并不享受与“生物农药”同等的待遇,也不宜归于生物农药类; 在生物农药的登记要求方面,与其他农药成分存在明显的差异。
尽管2017年发布的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(农业部2569号公告)中,对于生物农药的资料要求相对于之前有所提高,但相较于其他农药成分,还是相对宽松,正是这种“宽松”,才体现了对生物农药管理的科学性。
生物防治:天敌
生物农药的管理法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、根据不同生物农药的特点,量身“定制”不同的管理政策:如针对植物源农药,使用“植物材料名称+提取物”方式进行命名,指示成分的含量范围设定为“±25%X(X为标明含量)”,使用化学指纹作为植物源农药的定性鉴别方法。
2、大幅降低安全性评价试验要求:如生物化学原药不需要提供生殖毒性、致畸、慢性和致癌性、代谢和毒物动力学等毒性试验;植物源农药母药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作为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药品成分使用的,在查询到相关数据的前提下,也可以免除上述毒性试验。
环境影响试验也从化学源农药原药要求的35项,减少为生物化学农药原药4项、植物源农药母药13项。并且生物农药一般不需要提供农药的风险评估报告。
3、缩短试验周期:化学源农药田间药效试验,杀虫、杀菌剂需要做2年4地,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选择性除草剂做2年5地试验,但针对生物化学农药、植物源农药和微生物农药,可相应提供1年8地或1年10地试验报告,试验周期可缩短1年。
4、适当科学地降低试验要求:比如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方面,化学源农药需要对全部组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,包括0.1%以下的相关杂质和0.1%以上的所有组分,而针对植物源农药,仅需要对指示成分、相关杂质和溶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提供5批次的产品化学指纹图谱。
由此可见,国家相关部门对生物农药的支持力度非常大。但反观我国生物农药的占比,与美国、加拿大、墨西哥等国家的差距巨大,美国生物农药的占比甚至达到35%左右。
我国气候和地质条件多样,自然资源丰富,为生物农药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源。在中国走生物农药的道路,必定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。